2023-06-120次浏览来源:网络
(东莞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申请条件调整!)
昨日(6日),
市住建局发布公告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准入条件进行调整
新政策于6月6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我市户籍家庭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公告
根据《关于调整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东民〔2022〕67号),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已提高至每人每月1200元。由于我市户籍家庭准入条件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9〕37号)有关要求,现对我市户籍家庭住房保障申请准入条件进行调整,并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准入条件调整情况
(一)廉租住房家庭调整情况。家庭人均月收入调整为不高于2400元(含2400元),家庭人均资产调整为不高于元(含元)。
(二)经济适用住房家庭调整情况。家庭人均月收入调整为不高于3600元(含3600元),家庭人均资产调整为不高于元(含元)。
(三)公共租赁住房家庭调整情况。家庭人均月收入调整为不高于4800元(含4800元),家庭人均资产调整为不高于元(含元)。
二、执行时间
上述调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本公告发布时仍在审核的保障申请资料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核,本公告发布时已完成审核的保障申请资料按照旧标准执行,不作调整。
特此公告。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6日
市民朋友想知道自己
是否符合申请资格
可以参考下面的对照表
保障对象条件类别基本条件(本栏仅简述最基本的条件,供市民初步判断,完整的申请条件在“申请指南”中详细列明)本市户籍家庭廉租房条件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在本市生活或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成员);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2倍(即2400元)或以下;
3、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10倍(即14.4万元)或以下;
4、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5、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超生家庭,在有关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14周年,并落实结扎措施后方可提出申请。经适房条件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在本市生活或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成员);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3倍(即3600元)或以下;
3、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20倍(即28.8万元)或以下;
4、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5、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超生家庭,在有关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14周年,并落实结扎措施后方可申请;
6、未享受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修葺和本市人才住房优惠政策。公租房条件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在本市生活或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成员);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4倍(即4800元)或以下;
3、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20倍(即28.8万元)或以下;
4、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领取租赁补贴,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及房屋修葺等优惠政策。新就业职工
(户籍不限)1、申请人在本市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该单位在本市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2、新参加工作未满5年(以全日制学历毕业的次月起计算);
3、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领取租赁补贴,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及房屋修葺等优惠政策。
5、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同时需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外来务工人员
(非本市户籍)1、申请人在本市工作及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逐月缴费累计满5年;
2、在本市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该单位在本市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3、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领取租赁补贴,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及房屋修葺等优惠政策。新入户人员1、自2019年6月1日起通过人才入户方式将户籍迁入本市,且户籍迁入本市未满3年;
2、在本市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该单位在本市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3、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4、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5、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领取租赁补贴,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及房屋修葺等优惠政策。
住房保障对象申请资格快速对照表
来源: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声明:本站部分内容和图片来源于互联网,经本站整理和编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站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交流和学习之目的,不做商用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若有来源标注存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网站管理员,将于第一时间整改处理。管理员邮箱:y569#qq.com(#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