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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开展企业评定的技术技能人才引进工作的通知)
深人社发〔2014〕54号各区人力资源局、各新区组织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2012年10月至2013年10月,我市开展了企业评定的技术技能人才引进试点工作,试点期间取得了良好成效,为企业引进和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加大我市技术技能人才的引进力度,根据《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3〕37号)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开展企业评定的技术技能人才引进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思路坚持“谁用人、谁评价”的原则,改革以政府主导的人才评价结果作为引进人才标准的单一模式,改革以学历、职称和技能等级条件作为人才素质评价的单一标准,将企业评定的技术技能人才纳入引进范围,建立健全以企业评价和市场评价为主体、以岗位能力为导向、以岗位绩效为重点、注重岗位技能水平的企业技术技能人才评价体系,进一步拓宽人才引进渠道,为企业引进所需的技术技能人才创造条件。
二、引进对象和评价方式
企业评定的技术技能人才,是指在企业技术技能岗位工作、经企业自主评定、具备相当于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以上水平的技术技能人员。
企业可采取多种方式评价技术技能人才,根据其生产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类型等不同要求,采取岗位绩效考核、考评结合、业绩评定、实操演练等方式,重点评价技术技能人才的制定技术方案、攻克技术难关、改进工艺流程、解决生产问题、完成工作任务、执行操作规程等能力。
三、企业及技术技能人才的资格条件
(一)企业的资格条件。企业申请办理引进其自主评定的技术技能人才(以下简称自评人才),需具备以下条件:1.在我市依法成立,正常经营且连续纳税3年以上;近5年内无违反、法规情况,无不良诚信记录;
2.属我市支柱产业、战略、现代服务业、传统优势产业等行业或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
3.参加我市社会的在岗员工达100人以上;
4.具有规范的公司章程、员工管理制度;已建立完善的体现技术技能人才职业通道的岗位等级、考核评价和薪酬晋升等制度;
5.具备自主考核评价技术技能人才的场地、设备、评价手段、人员保障措施等;
6.已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
7.符合其它人才引进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企业自评人才的资格条件。
申请引进企业自主评定的技术技能人才,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2.在现企业累计缴纳社会1年以上(以正常缴费年限计算,不含补缴年限);
3.在企业技术技能岗位工作3年以上,且在现企业的现技术技能岗位工作1年以上;
4.经企业评定的技术技能等级相当于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以上水平;属特种作业人员的,需符合国家关于特种作业的相关规定。四、办理程序企业引进自评人才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提出申请。
1.企业首次办理自评人才的引进,须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申请资格审核,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对企业的资格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并告知理由;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
企业在试点工作期间已取得自评人才业务办理资格的,无需再申请企业资格认定。
2.企业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提交拟引进的自评人才的申请材料,说明其技术技能等级、工作水平、岗位业绩、职业道德等情况。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对自评人才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并告知理由;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
(二)人员公示。
经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审核后,符合条件的自评人才名单及相关信息在企业内部予以公示。公示有异议的,经查证属实,取消其资格。
(三)办理入户手续。
经公示无异议的,拟引进人员获得与其技术技能等级相对应的人才引进积分。拟引进人才各项积分达到人才引进核准分值(100分)的,按现行的人才引进申报流程,以单位申报方式办理人才引进、工作关系和档案转接、户籍迁入等手续。
五、有关要求(一)提高认识。开展企业评定的技术技能人才引进入户工作,是改革创新人才评价和引进工作的一项有益尝试,是促进异地务工人员尽快融入深圳、扎根深圳,加强技术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有力举措。各有关单位要学习领会有关政策措施,将其作为吸引和留住企业技术技能人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好落实。(二)指导协调。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企业评定的技术技能人才引进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组织实施,各区(新区)人力资源部门协助配合。市、区(新区)人力资源部门共同做好企业评定的技术技能人才引进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工作。
(三)严格督管。企业及自评人才在办理人才引进业务中,需严格遵守《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将按照《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规定分别取消业务办理资格和入户资格,记入本市人才引进征信系统,五年内不得办理人才引进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执行时间。自2014年7月20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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