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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关于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通知(调干入户))
2010年《关于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通知(调干入户)
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才引进工作,大力引进优秀人才,促进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的若干规定》(深府〔2002〕5号)、《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和《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以及国家、省、我市有关干部调配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进人才是指从市外调入符合干部调配规定的国内在职人员(以下简称“调干”)和接收留学人员。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出国(境)留学生,或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第三条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主管本市引进人才工作,负责办理用人单位及个人申请调干和接收留学人员业务。
区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办理用人单位申请调干业务。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和城市发展需求情况,结合人才存量、结构、需求,定期制定并发布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深圳市人才引进专业分类目录。
第五条年度引进人才数量根据全市年度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执行情况实行总量控制。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事部门根据我市产业发展状况、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以及拟引进人员的教育程度、技术技能水平、市场认可程度等综合要素,择优下达入户指标。对纳税(创汇)额较高的企业、本市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享受本市直通车服务的企业、承担本市重点项目建设的企业等用人单位,给予指标倾斜;对具有特殊专长、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优先下达指标。
第二章人才引进条件
第一条拟引进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城镇户籍;
(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正常工作;
(三)具备与工作岗位相匹配的工作技能;
(四)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五)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六)不属于正在接受监察、纪检、司法部门调查的人员,正在被执行刑事处罚的人员,或者仍处于处分期内的人员。
第二条已婚的拟引进人员,其配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城镇户籍,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或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条件的人员除外;
(二)不得超过拟引进人员本人所对应申报条件规定的最高年龄;
(三)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四)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第三条用人单位申请引进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事部门按照核准方式予以办理:
(一)两院院士;
(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
(三)广东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四)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并在任期内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专业人才”),且不超过其对应的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最高年龄的;
(五)具有通过全国统考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准认定有效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六)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8周岁以下的;
(七)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八)具有国内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九)留学人员直接来深创业和工作,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十)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
(十一)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累计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的;
(十二)在本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民币24万元以上的;
(十三)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
(十四)符合《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规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十)项至第(十三)项所规定人员,须连续3年以上在同一单位,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纳税额超过以上规定纳税额一倍以上的,其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九)项、第(十四)项属技术技能引进入户条件,第(十)项至第(十三)项属投资纳税引进入户条件。
第四条用人单位申请引进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事部门根据我市年度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执行情况按照审批方式予以办理: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通过全国统考取得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准认定有效的省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持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公布目录范围内的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我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2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四)具有大专学历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五)具有大专学历,持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六)具有大专学历,所学专业为本市重点引进专业,在我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七)具有大专学历,在我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4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八)具有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技术技能,用人单位急需引进的人员。
前款规定属技术技能引进入户条件。
第五条夫妻一方具有本市户籍,且结婚时间和分居时间均达到2年以上的,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另一方可由其用人单位以夫妻分居形式申请引进。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申办引进:
(一)两院院士;
(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
(三)广东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四)高层次专业人才,且不超过其对应的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最高年龄的;
(五)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七)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八)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从海外直接来深创业和工作的出国(境)留学生,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九)《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规定的特殊类人才,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十)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在我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1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十一)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所学专业为本市重点引进专业,在我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2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十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投资纳税引进入户条件,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前款第(一)项至第(十一)项属技术技能引进入户条件,第(十二)项属投资纳税引进入户条件。
第七条符合技术技能引进入户条件的人员现已在我市工作的,在扣除其本人在我市依法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后,其引进年龄未超过本办法规定相应年龄的,可以申报引进,但申报引进时的实际年龄不得超过50周岁。
第八条拟引进人员根据《深圳市调入人员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规定》(深府〔2008〕180号)规定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须按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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