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220次浏览来源:网络
(车辆过户女方深户,男方还需要居住证吗)
车辆过户女方深户,现机动车所有人不是深圳本地人需要居住证;依据《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取得《深圳市居住证》的人员在深圳市还享有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车辆入户权益。
一、根据《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在深圳市内居住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及申领居住证。
第四条深圳市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市公安机关)是居住登记及居住证证件的主管部门,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制作、发放以及居住信息管理与保护等相关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派出机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本办法的规定,做好居住证管理和服务的相关工作。
市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便民原则,可以委托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或者社区工作站从事居住登记、居住证受理、发放及持证人住址变更等辅助性工作。区公安机关应当通过公告等方式告知本辖区居民办理居住证的办理方式和办理地点。
公安机关和受委托从事居住登记、居住证受理、发放及持证人住址变更等辅助性工作的组织以下统称受理机构。
第三章居住证申办与发放
第二十条申办居住证应当交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并填写申请表。
申办《深圳市居住证》还应当按如下规定提交文件资料:
(一)以从业提出申请的,提交合法注册单位提供的就业证明或者申请人所投资的经济组织的工商登记注册证明;
(二)以拥有物业提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所居住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产权证明资料;
(三)以人才、海外人才身份申请居住证的,提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分别发给人才类居住证、海外人才类居住证;
(四)以创业或者文化艺术创作提出申请的,提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材料;
(五)以学习提出申请的,提交办学机构出具的学习证明;
(六)市政府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受理机构在受理居住证申请时,对二十至四十九周岁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近三个月有效的《广东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免费提供孕情检查并出具“报告单”。其中离异、丧偶、符合生育政策待孕和实施绝育措施一年及以上的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出具的属“免查对象”内容的“报告单”。
第四章居住证使用与服务
第三十条取得居住证的人员在深圳市享有如下权益:
(一)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服务;
(二)按照规定参加政府部门提供的各类免费培训;
(三)按照规定申请参加本市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职业(执业)资格考试、登记;
(四)子女享受计划基础疫苗免费接种;
(五)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六)符合市政府规定办理乘车优待证的,凭居住证办理乘车优待证;
(七)凭居住证进入深圳经济特区;
(八)市政府规定可以享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十一条取得《深圳市居住证》的人员除享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权益外,在深圳市还享有如下权益:
(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出境手续;
(二)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车辆入户和机动车驾驶执照;
(三)符合深圳市户籍迁入条件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办理;
(四)办理长期房屋租赁手续;
(五)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享受子女就学、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权益;
(六)按照规定参与社区组织有关社会事务的管理;
(七)参加本市组织的有关劳动技能比赛和先进评比;
(八)市政府规定可以享有的其他权益。
二、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章登记
第三节转移登记
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五)住所是指:
1.单位的住所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
2.个人的住所为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地址。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住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记载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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