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010次浏览来源:网络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原综合医保)参保人就诊须知)
一、就医须知:
综合医保参保人在医保定点医院门诊就医,按以下规定进行:
1、持门诊病历、本人社会保障卡挂号就诊,不得将本人社会保障卡借给他人使用,拒绝为持他人社会保障卡为本人就医提供社会保险医疗服务;
2、不得要求超量开药,非治疗性的药品、修改病历,不得以药换药、以药换物、套取现金;
3、门诊大病的参保人就医时应持本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病历本;
4、委托开药的应持门诊病历、委托书、患者身份证、社保卡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5、使用家庭账户的应先作“家庭关联”绑定,就医及缴费时只出具患者社保卡;
6、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且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二、综合医保参保人门诊待遇
1、综合医保参保人在定点医院门诊发生的基本医疗、地方补充药品和诊疗费用100%用个人账户支付;在定点社康中心的医保目录药品费用70%用个人账户支付,30%用大病统筹基金或地方补充基金支付。
2、因病情需要门诊做大型设备检查和治疗费用8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
3、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的门诊大病患者,其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按其连续参保时间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
4、个人账户不足支付且一个医保年度内超过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2018年度为5008.8元)以上的,超出部分的7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或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5、个人账户积累额达到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以上(2018年度为5008.8元)的,其超过部分可用于支付家庭成员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
三、就医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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