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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高龄老人津贴的通知)
深民〔2011〕70号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为提高我市80岁以上高龄老人的优待水平,完善我市老年社会保障体系,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市政府同意,从2011年1月起,为我市80周岁以上的户籍老人发放高龄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具有深圳市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
二、发放标准
以年龄段划分为3个标准档次:80—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90—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100周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500元。
三、发放时间
高龄老人津贴从2011年1月起发放。原由市民政局实施的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80岁以上高龄老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从2011年1月起停止发放。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深民函〔2010〕649号)同时废止。
四、经费负担
发放高龄老人津贴所需经费,列入区年度财政预算,由各区财政先行发放,所需支出在第四轮体制中统筹考虑。
五、保障措施
市老龄办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各区老龄办负责指导各街道办社会事务科组织实施,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预算安排和核拨,公安部门负责配合核对高龄老人户口信息变动情况数据。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公安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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