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170次浏览来源:网络
(深圳医疗保险一档报销范围)
参加深圳基本一档的参保人,享受深圳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待遇!
待遇标准如下:
一、2014年新《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条例规定
1.参保人自办理参保手续、缴交医疗保险费次月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每月20日前申报参保的,按当月参保处理;每月20日后申报参保的按次月参保处理。
2.参保单位、参保人中断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中断缴交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但其个人账户余额可继续使用。
3.为本市户籍的婴幼儿办理参保手续的,从申请当月开始缴费,并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入户之日起30天以内凭婴幼儿出生证明和母亲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参保手续的,可从其出生之月起缴费,并自出生之日起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深圳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报销范围
1.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凭深圳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购买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药品的费用,个人账户不足支付部分由个人自付。深圳各区定点医疗机构
深圳各区社保定点零售药店
2.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连续参保满一年,在同一医疗保险年度内个人自付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超过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现行标准:4918元/月)5%的,超过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或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70%,参保人年满70周岁以上的支付80%。
注意:享受前款规定待遇的参保人不享受以下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在深圳市定点社康中心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70%由其个人账户支付,30%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但以下项目费用除外:
①口腔科治疗费用;
②康复理疗费用;
③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费用;
④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3.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额超过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现行标准:4918元/月)5%的,超过部分可用于支付以下费用:
①本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费用;
②本人及其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
③本人及其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健康体检、预防接种费用;
④国家、广东省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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